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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裁决一企业侵权 阿迪达斯获赔20万

时间: 2024-03-13 03:55:18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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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刻:2011年01月01日 00:12进入复兴论坛来历:我国新闻网

  中新社东莞12月31日电(李映民 刘远忠)广东东莞市一企业因涉嫌以“Y 3”品牌侵略阿迪达斯闻名运动品牌“Y-3”商标专用权,被注册地在荷兰的阿迪达斯世界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该院支撑阿迪达斯公司的诉求,判处东莞企业以及它授权公司侵权并补偿阿迪达斯公司20万元人民币。

  据法院介绍,2002年12月16日,阿迪达斯公司在第18类产品上以注册号G794599对“Y-3”标识进行马德里商标世界注册,效能延伸维护至我国,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02年12月16日至2012年12月16日,核准运用产品包括皮革制品、箱子等。2003年8月,“Y-3”开端在我国市场出售运动时髦系列新产品,并在我国大陆、台湾、香港等地建立专卖店,建立了很高的闻名度和影响力。

  2006年8月21日,注册在台湾的京固世界互易商货有限公司经过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Y 3”商标在第28类产品上运用,专用权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并托付东莞金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其出产商和国内经销商。据了解,东莞金固公司出产的“Y 3”标识“多功能包”等并不归于第28类产品产品。

  阿迪达斯公司以为,台湾京固公司和东莞金固公司出产、出售并在网页上展现的包上运用的“Y 3”标识,与“Y-3”商标读音相同、视觉不同不大,相关大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别,两商标构成近似,有歹意混杂的成心,其行为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略。并且,两个公司出产的“多功能背包”等产品归于第18类注册商标产品产品的“背包和旅行袋”,并不归于第28类“球及球拍专用包袋”。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的“Y 3”商标与阿迪达斯“Y-3”商标文字构成要素根本相同,读音相同,全体外观近似,属近似商标,简单让我们顾客发生两边出产者有某种特定联络的联想,形成混杂。并且,被告标有“Y 3”商标的产品扩展了第28类商标的使用约束规模。法院终究断定台湾京固公司及东莞金固公司侵权建立,断定败诉方中止侵略权力的行为,并补偿阿迪达斯公司20万元。(完)更精彩内容请进入财经频道高兴网QQ空间QQ微博新浪微博中新空间共享至: